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市政府同意,联系电话:88267801)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山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具体实施工作由中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七条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职责包括:(一)应市民政局要求参与项目评审工作,(二)对本部门做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开展的扶持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章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扶持上一年度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开展各类项目或提升自身能力建设,社会组织在完成项目后按要求组织材料向市民政局申报,第十二条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申报专项资金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第五章申报程序第十四条社会组织直接向市民政局申报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民政局根据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际需求,有异议的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告知申报单位,第十五条由各镇街申报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设扶持项目,第二十条市民政局应建立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