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和《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的通知》(豫知〔2021〕14号)文件精神,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现对《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洛市监〔2020〕115号)中第九条部分内容予以调整:1、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金额为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以官方发票为准),2、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金额为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以官方发票为准),每件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5个国家,不包括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