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享受支持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经认定,第三条享受支持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同意入驻“上海•嘉定人才港”(以下简称人才港),第二章支持项目和申报条件第四条机构落户奖励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嘉定区设立总部机构、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对入选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入选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五条运营建设支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上海•嘉定人才港”集聚,分别给予引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万元、5万元、15万元、50万元相应档次奖励,同一引荐企业或机构每年获得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七条支持培育实训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嘉定区建立人才培育实训基地,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大学生实践基地,第八条支持品牌发展支持本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骨干机构和服务品牌培育,第十一条支持政策保障积极推荐落户人才港的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享受新城人才相关政策,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并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十条原则上同一机构或企业享受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机构或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贡献额,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审查、提请召开会议、公示、资金拨付申请、绩效评价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