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项目)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已印发,现向社会公示如下:化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项目)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工业园(包括产业集聚区和临空经济区起步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托化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的杨梅产业集聚区、河西产业集聚区、官桥产业集聚区以及临空经济区起步区的新入园企业(项目),第四条入园企业(项目)必须与化州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洽谈并签订投资协议,第五条入园企业(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能耗要求,第六条入园企业(项目)用地须通过公开招拍挂程序依法取得土地,第七条投入产出要求:(一)入园企业(项目)投资强度:临空经济区起步区、杨梅产业集聚区不低于300万元/亩,河西产业集聚区、官桥产业集聚区不低于250万元/亩,(二)入园企业(项目)属工业项目的,达产后每年税收:临空经济区起步区不低于30万元/亩,杨梅产业集聚区不低于20万元/亩,河西产业集聚区、官桥产业集聚区不低于15万元/亩,第三章优先准入产业第八条入园企业(项目)符合准入条件,第四章退出机制第十条入园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履行退出机制:(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