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国家层面对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许多新决策新部署,2021年省政府修订发布了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步启动了《规定》和实施意见的修订工作,新修订后的实施意见更名为《实施办法》,新的《实施办法》全面梳理了现行不同参保阶段的政策规定,新的《实施办法》与《规定》相配套,《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三款明确了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也是《规定》第八条包含的参保人员,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分别明确了新进职工和工伤一至四级职工的缴费标准、缓缴期间办理退休和转移接续政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允许补缴规定、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办法和延缴政策,第十一条明确了省内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外省户籍参保人员三种情形的待遇领取地确定办法,在第五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告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的义务,在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人社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的告知义务,在第十九条中规范了退休审批的依据以及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