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资金来源)松江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第四条(工作机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上海市松江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项目验收、日常管理,第六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配套资助、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三种方式,第七条(支持标准)一、鼓励重点旅游项目建设1、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旅游专项资金扶持的旅游项目,依据《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文旅发〔2020〕14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销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单位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3、申报项目未曾获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区财政局申报拨付专项资金,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要求,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对获得项目补贴支持、还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验收评估,财政拨付资金应严格按照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参照《专项扶持资金项目投资明细用途说明》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