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财政局广安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6月28日广安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研活动、科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规模的40%用于支持重点研发,原则上每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规模的30%用于支持引进和转化科技成果,原则上每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规模的30%用于创新环境建设,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拨付、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四章资金申报及分配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十三条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要完善资金监管机制,第十五条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第十六条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原《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9个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15〕62号)中的《广安市市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安市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广安市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广市科知〔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