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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

江山市人民政府 | 2022-09-06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重点监督管理市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各使用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负责办公用房统一调配使用及其它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办公用房管理有关审计工作,在核定面积内安排使用和管理办公用房,可以在兼职单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可向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单位向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提出申请,2.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根据申请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机关事业单位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统一调剂,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单位向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提出申请,2.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根据申请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租赁合同报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备案,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其下属独立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本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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