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区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等及其管理,第四条区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区粮食部门)主管本区区级政府储备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储备粮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区级政府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等财政补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第七条依法承担区级政府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区级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十五条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损失,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转包区级政府储备粮计划任务,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年度轮换计划,第二十条区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相同品种、地点(库点)轮换方式,第二十一条收购、轮换入库的区级政府储备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第二十二条轮换出库的区级政府储备粮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第二十九条区粮食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区级政府储备粮监督检查计划,第三十条区粮食部门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