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在市财政局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四)在市财政局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等活动,第六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政策法规处是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机构,第八条政策法规处主要处理以下事务:(一)起草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等,通过政策法规处提出办理公职律师证书申请,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应当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情况告知人事教育处,可向政策法规处申请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第十七条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或者重大法律事务,公职律师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第六章执业档案及年度考核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处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执业档案资料包括:(一)公职律师证书申请材料,第八章执业责任第二十七条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政策法规处应当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