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8日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第二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第五条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查询机构)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第八条建设项目查询范围内有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或矿业权的,第三章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第十一条压覆以下矿产资源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七)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意见,需向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上述(一)至(四)项材料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涉及第十条第(四)项还需提交矿山设计单位论证意见和建设单位不干涉矿业权设置的承诺,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勘查项目承担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由矿业权所在地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以及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的,第二十条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建设用地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