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推动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组织实施由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落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各市及相关部门申报并审核下达项目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市及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开展项目实施等工作,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已获得国家或省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及省数字经济重点支持方向,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及资金申请书等申报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第十一条各市及相关部门收到省下达的项目计划及资金指标后,第四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