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裁量权重20%,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0%,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100万=30万元),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