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9月1日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取、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须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管理,(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第十三条单位再次申领电子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第四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对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审验核销,第五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与销毁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工作,第二十五条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进行核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