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本区注册的港口航运相关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港口航运信用信息是指蓬莱区交通运输局在行业管理过程中获取的反映港口航运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五条蓬莱区交通运输局成立港口航运信用信息管理领导小组,第六条蓬莱区交通运输局建立港口航运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考评机制,第九条港口航运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基础信用分为1000分,分值为849分及以下且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刑事处罚信息的,第十条蓬莱区交通运输局建立港口航运领域“红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弄虚作假信息,第十五条港口航运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规定填报,(二)良好行为信息由蓬莱区交通运输局从有关方面收集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规定填报,(三)失信行为信息由蓬莱区交通运输局从有关方面收集,港口航运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可以向蓬莱区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四)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