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单位,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第十六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第十七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第十八条承储单位用于储存政府储备的仓房,第十九条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第三章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第二十七条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第三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储备储存期间的管理,第三十九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仓储条件和仓储管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