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县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由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县科技项目合同,第十五条对项目评审(论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主体,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十六条项目的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应围绕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县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3)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做为验收专家,验收专家名单应当经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审核后,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科技局业务科室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七条县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收到验收申请表及验收资料,县科技局自验收意见形成后12个月内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第三十二条对于未通过验收的或应当验收而无故不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县科技局将连续3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县科技局将连续3年不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