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第十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细则》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责任部门:项目业主)第四章项目招投标管理第十八条项目业主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责任部门:项目业主)第十九条建设市政局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责任部门:建设市政局、项目业主单位)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处理等情况书面报建设市政局、射洪市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责任部门:建设市政局、项目业主)第二十二条经济发展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建设市政局、财政金融局)第五章项目变更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单位变更和项目名称变更办理程序,(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第二十四条投资概算调整实行最高限额管理,(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调整后未超出投资概算项目审批程序,(责任部门:经济发展局)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单位落实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责任部门:建设市政局、财政金融局)第三十八条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由建设市政局协调组织射洪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向建设市政局、质量安全中心和射洪市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责任部门:项目业主)第四十一条项目工程结算按照《射洪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责任部门:财政金融局、建设市政局)第八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四十四条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投资计划,(责任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市政局)第四十五条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责任部门:建设市政局、质量安全中心)第九章项目投资审计第四十七条经开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射洪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