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苏科技规〔20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开展江苏省“十四五”期间第二批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苏科机发〔2022〕203号)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苏州市级科研院所,且2022年涉及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二、申报要求1、符合条件的苏州市级科研院所向其举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科研院所基本情况表,装订成册后提交至举办(主管)部门,2、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向各县级市(区)科技局申请,填报本单位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供8月份全职研发人员社保清单),装订成册后提交至各县级市(区)科技局,3、各举办(主管)部门和各县级市(区)科技局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基本情况表》以及《名单汇总情况表》纸质版(须举办(主管)部门或县级市(区)科技局盖章,《基本情况表》和《名单汇总情况表》扫描版一并报送,须按申请程序经举办(主管)部门和各县级市(区)科技局重新审核后报市科技局,三、其他事项1、请各举办(主管)部门和各县级市(区)科技局高度重视,215002邮箱:fwyc@kj.suzhou.gov.cn附件:1.科研机构基本情况表2.名单汇总情况表3.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的通知苏州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