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建立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自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收到企业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情况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环境信用修复申请经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分值最高的一项记分附2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维机构运营服务行为记分标准序号计分行为记分值1服务质量自动监控站点运行质量不达标-1分/处2运维管理、质控考核不合格-43执法监管运维机构及其服务的排污单位因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受到行政处罚-3分/处4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规范被责令改正-25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规范被责令改正,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107企业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18连续2年无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3说明: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正文第九条执行,附3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服务行为记分标准序号计分行为记分值1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1分/次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或档案记录不完整-2分/次3被限期整改-2分/次4未依法获得资质认定或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失效或超认定业务范围出具监测数据、报告-55出具虚假检验监测数据、报告-106整改期间擅自出具监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107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108企业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19连续2年无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3说明: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正文第九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