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修订了《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八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委审核,第三章建设第九条市科委根据国家与本市重点发展战略和领域需求,第十四条推进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市科委、推进部门、依托单位与重点实验室共同签订建设合同和筹建计划任务书,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运行期一般为两个评估周期,市科委可以对科技贡献突出、运行成效显著的重点实验室推荐申请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完成各级部门委托的重大科研任务,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主要检查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强化实验室对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战略和发展领域的科技支撑,市科委会同相关推进部门每年按需对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