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作如下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补助金标准同步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本人及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一)累计缴满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满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