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导制修订一项团体标准的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由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补助,由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市标准联盟组织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通过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专利与标准融合机制创新试点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2万元和10万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7万元,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上述奖励补助对象为对我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和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资助资金办法>、<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开政办﹝20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