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区本级储备粮委托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根据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第四章承储管理第十三条区本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由区发改局提出,由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将承储服务和储备粮采购相结合进行公开招标,区发改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第五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区本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标准由区发改局根据国家粮食标准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确定,由承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出库检验,第七章轮换管理第二十九条区本级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发改局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补库,第三十五条区本级储备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区本级储备粮承储期限结束时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销售,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储备粮轮换任务的,根据本办法以及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区本级储备粮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本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