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宝安区推动消费帮扶支持乡村振兴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22日宝安区推动消费帮扶支持乡村振兴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做好宝安区对口帮扶和协作地区河源龙川县、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和广西都安、大化、环江县以及有宝安干部派驻的新疆喀什市、西藏察隅县(以下简称被帮扶地区)农副产品销售,(二)所采购的农副产品须为国家乡村振兴局或广东省乡村振兴局认定的扶贫农产品,(三)采购的农副产品产自被帮扶地区,单家申请支持主体年度产品采购支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三)支持区消费帮扶中心建设,按照区消费帮扶中心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宝安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牵头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预算,本措施操作规程由宝安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制定,所涉及的支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等工作均由宝安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本措施由宝安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负责解释,环江、深汕合作区赤石镇的消费帮扶从宝安与之协作、结对帮扶之日起纳入本措施支持范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推动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宝规〔2020〕5号)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