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达到本政策相关条款要求的总部企业,除存量总部企业只可申请企业发展和存量总部贡献两个条款支持外,新引进注册或新迁入落户的总部企业可申请本政策各项条款支持,二、支持政策(一)注册落户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支持资金自总部企业实际产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年度起,不高于其三年在新区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总额,(二)综合贡献1.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后第一个完整年度起,按照其三年内所产生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总额,按照其第4-6年、第7-9年的三年年均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总额的50%给予支持,第4-9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给予租赁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按企业申请年度起三年内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总额给予补助,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五)存量总部贡献总部企业政策实施期内申报补助的,但是不能超过其年度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