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江西省广播电视局2022年8月23日江西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省广电局管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含持有《播出机构许可证》的播出机构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省广电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信息,一般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机构自行申报信息和省广电局在上一年度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组织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自行申报信用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第五条省广电局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省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档案,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由省广电局更新至信用档案,第六条基础信息是省广电局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主体名称,第七条守信信息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状况判断产生正面影响的信息,第八条失信信息是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状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备案、审批的信息,第十一条省广电局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B、C四个等级,按照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和服务,第十六条省广电局建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等级年度公示机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