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高危孕产妇的分级分类管理及转诊流程,第九条辖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职责,认真执行高危孕产妇筛查评估、首诊负责、报告与反馈、转诊与分级分类管理,协助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孕产妇进行常规保健及动态管理,第三章孕产妇抢救与死亡报告第十二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孕产妇保健规范》要求,各镇、街道、医疗机构、妇幼保健(包括村医、卫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均为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第十五条各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孕产妇死亡调查,第十六条区卫生健康局、区妇幼保健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孕产妇死亡调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不执行孕产妇报告、分级分类管理、分级住院分娩等规定的,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是对全区发生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区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建设管理不到位,(六)未按职责范围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造成孕产妇死亡及其他相关失职行为的,未严格执行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或管理混乱造成危重孕产妇筛查和管理不落实,(十一)医疗机构在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发生孕产妇死亡属于医疗事故的,(二)危重孕产妇筛查管理、追踪随访及保健管理相关职责落实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