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设置、使用、维护、迁移、拆除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区经济信息化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第九条(发展规划)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发展相关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条(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区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计划应当及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第十二条(推动车联网发展)市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第十三条(建设和设置的总体要求)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项目建设、无线电管理等相关要求,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建立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规划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了解情况,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信息基础设施提供服务的重要性、技术发展状况等因素,第二十条(设施维护)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信息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其中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计划应当及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