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实施细则》,附件:湖北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林业局2022年1月5日附件湖北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生态环保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作为省财政分配和安排中央财政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以下统称三部门)负责拟申请中央财政预算支持的省级项目储备制度建设,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省级项目储备管理,由三部门分别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向中央申报入库,由省财政厅会同三部门按照中央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入库指南和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中央下达我省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后,三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应根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