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咸宁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质押获得贷款,第三章贷款申办程序第十条借款人以知识产权出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第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是否重复质押、拟出质的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以及企业信用情况、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等,第四章贷款管理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借款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对咸宁高新区已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的企业,第十九条申报贷款补贴条件:(一)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或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了由其他单位担保的贷款合同,(三)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第二十条贷款补贴办理程序:借款人应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申请书》、《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凭证及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效果评估等,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纳入“四专”管理,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