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综合甲级)企业奖励500万元,一级(甲级)企业奖励300万元,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800万元(含)到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给予20万元奖励,给予15万元奖励,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10.鼓励县内企业积极向县外拓展业务(含本县注册分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300万元(含)以下的按30%予以奖励,300万元(不含)—500万元(含)的超额部分按50%予以奖励,5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的超额部分按70%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