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业方向(扶持内贸流通业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商贸流通业方向(扶持内贸流通业创新发展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其职责是:(一)审核市商务部门报批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决算;(二)对市商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各区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初审、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根据市商务部门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职能和每年重点工作安排确定,参与全市促消费重点项目的商贸流通企业及行业商协会给予支持,每家企业申报年度内最高支持金额30万元,每家企业申报年度内最高支持金额15万元,对申报期内企业新增加直营店的数量与规模效益等给予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每家企业申报年度内最高支持金额30万元,每家企业申报年度内最高支持金额40万元,市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终审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市商务部门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市商务部门向各区商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第十四条各区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