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和《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有关规定,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符合山西省科技发展战略布局,4.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转化产品的销售额占年总营业额的5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年总营业额的20%以上,5.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6.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规范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7.产权关系明晰,由市科技局进行审核认定,2.凡经省科技厅2019年认定和复审过的企业须参加重新认定,同时交回原证书,如到期不参加重新认定的企业,视同撤销山西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