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指职业介绍补贴)等5个支出项目所需资金可使用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试点资金予以补充,(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市级承担部分、市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创业型城市和街道(社区)奖补、创业训练营补助、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可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于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指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大赛奖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3)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就业见习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时,见习人员的《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可根据提供服务后当年实际实现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员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审核发放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决算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1)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