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省市“链长制”中建设的、经各级部门认定且属于区内的新型产业创新组织(包括企业创新联合体、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产业联盟、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牵头或参与单位,第三条给予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创新联合体、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对新认定的产业联盟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开办经费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第六条壮大链主企业鼓励链主企业牵头建立新型产业创新组织,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采购市域内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经信局)第八条支持产业协作鼓励新型产业创新组织牵头企业加大本地上下游企业生产配套订单,按增量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以技术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承接市内各类新型产业创新组织科技成果转移,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第九条支持重大成果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第十条鼓励示范应用支持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示范应用项目申报省、市人工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等典型应用场景,区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第十一条支持标准建设鼓励新型产业创新组织培育构建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每年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第十三条强化基金合作设立1亿元新型产业创新组织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