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二章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第五条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六条县教育体育局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必须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为所有校车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第十三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第二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学生接送工作台帐,由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聘用的校车驾驶员、随车安全员违反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共同做好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校车安全运营情况开展督查,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章教育宣传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组织学校开展校车交通安全教育,由县教育体育局向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校车使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