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各区属国有企业应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第二章人力资源规划第三条各区属国有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和定员标准,第三章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各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录用应成立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的具体招录工作,第五条各区属国有企业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第七条各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聘实施方案,将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录的岗位信息、组织实施和选聘录用的相应方案呈报给领导小组审核,第四章干部管理规定第九条加强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第五章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制度第十一条各区属国有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第七章员工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各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档案要实行专业保管,第十五条各区属国有企业对员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九章员工的解雇与辞职第十八条各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的解聘,单位应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第十九条各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的辞职,第十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区属国有企业应结合公司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