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第十二条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国有资产调剂的范围包括:(一)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五)其他需要调剂使用的资产,第十六条由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资产处置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