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汕尾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十一条汕尾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汕尾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第十四条汕尾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第十八条汕尾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第十九条汕尾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汕尾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第二十一条汕尾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汕尾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市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汕尾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第三十六条汕尾市储备粮食和物资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对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