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获奖企业(组织)推荐名单,第十三条申报材料需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推荐企业(组织),并在推荐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第十四条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对申报企业(组织)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根据申报材料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形成市长质量奖申报受理名单,第五章评审表彰第十五条对于已受理的申报企业(组织),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第十六条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征求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第十七条对经过公示进入现场评审的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组织),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实地核查,并综合资料评审情况、现场实地核查情况和公示情况,形成综合现场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表彰名单,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推荐表彰名单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征求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同时,取消其6年内(含6年)的奖项申报资格,由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证书和奖杯,并自发生上述情形起6年内(含6年)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以实名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印证材料,注明联系方式,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参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选、表彰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评审人员,在评审、推荐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