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农林水务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1〕135号)有关精神,为推动我市家庭农场做好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工作
(一)认定条件
符合《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要求。
(二)申报材料
1、广东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1);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3、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房屋照片、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等);
5、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
6、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等佐证材料;
7、2020年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8、家庭农场相关管理制度和最近半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
9、产销对接佐证材料(例如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合作社、学校等建立产销对接关系的协议等);
1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定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号、畜禽养殖场备案编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相关证号;
12、荣誉证书及其他可展示家庭农场实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按以上顺序编写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三)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由家庭农场所属地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并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复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对各镇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复核,择优推荐。
二、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申报和监测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要对申报省级示范农场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推荐的家庭农场真正具有较高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示范带动能力。
(二)申报认定和监测的家庭农场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18年第8号)要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家庭农场(或示范家庭农场)的佐证材料、营业执照、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水域滩涂养殖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等不需提供,由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有关证号、编码进行网络核验或者部门间核查。
(三)各镇街省级示范家庭申报和监测材料请于2021年10月10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OA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