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2022年8月3日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设立指引(试行)为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二、设立的基本条件(一)名称1.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2)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等)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3)培训机构应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3.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内容应向属地科技部门备案,营利性培训机构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或名称变更预留,(三)准入申请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申报后,属地科技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登记表》(附件1)和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属地科技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及实地核验情况,持属地科技部门出具的《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意见》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在《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意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在领取《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后,2.属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申请设立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需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