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州)承担的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对迁入吉林市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吉林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由市(州)承担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吉林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项目,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建立资质升级和增项建筑业企业储备库,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六、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