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基础目录》)及《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基础清单》)正是这方面极好的示范,什么属于公共信用信息,如何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实施惩戒,本目录所称信用信息,本目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也是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主体,当然可以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范围,《基础目录》依次列明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应当依法审慎纳入的信息”及“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领域”,也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不得超出本目录所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国家层面有权在《基础目录》及《基础清单》之外增设公共信用信息种类及惩戒措施的,制定各自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与失信惩戒补充清单,与国家基础目录与基础清单一起,只有地方性法规才可以增设公共信用信息及惩戒措施,附上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的法规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