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卫健委、市监局,规范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宜春市科学技术局、宜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宜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市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日宜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江西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就做好我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管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市监局是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部门,第七条管理部门应集成相关优势资源支持中心建设和发展,主要职责:(一)为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组织填写《宜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详见附件1)和《宜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市科技局会同市卫健委、市市监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开展评估,二是从申报单位建设中心的必要性、临床研究的能力、水平和工作基础,综合考虑我市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择优选择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九条依托单位收到市科技局的中心建设确认文件后,附件:1.宜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2.宜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3.宜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附件1附件2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