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办法>的通知》(珠高发改〔2019〕2号)、《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鼓励科创板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珠高发改〔2019〕60号)同时废止,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高新区金融部门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相关工作,第三条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从金融政策扶持资金中列支,是指高新区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挂牌,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的,且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且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且将50%(含)以上募集资金净额投放在高新区的,分别给予该高新区企业150万元、50万元奖励,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的企业成功到境内外上市的,第六条高新区金融、财政部门对辖内每年度成功申领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奖励资金使用的跟踪服务,第八条企业应承诺在获得本办法最后一笔上市挂牌奖励资金起,珠海高新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2022年8月1日《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政策解读一图读懂《珠海高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奖励办法(修订)》附件下载: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