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乡(镇、街道)需要区级指导、监督的村集体财务管理事项,第八条区农业农村局要组织乡(镇、街道)经管人员(经管员和代理会计员)和村集体财务人员(报账员、会计员、代理会计员、出纳员,村集体财务接受乡(镇、街道)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计监督,村集体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简称“代理中心”,村集体聘用的报账员(会计员)要经乡(镇、街道)业务考核合格后,村集体要与报账员(会计员)签订聘用合同,报账员(会计员)凭《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准购证》向所在乡(镇、街道)经管站领取空白《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村集体财务人员可以先付款后理财、审核、审批,村集体财务人员可以凭相关收支依据先收付款后理财、审核、审批,第六十二条村集体对监督小组审核理财不通过的报支事项没有异议的,经监督小组审核理财或乡(镇、街道)经管站认定不予报支的款项,第六十三条监督小组要在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展理财活动,代理会计员可以参与所代理村集体监督小组的理财活动,乡(镇、街道)出现大的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和矛盾,第七十九条村党支部书记、财务主管、村民小组财务主管和其他人员未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和限额审批规定要求、未获得相关授权擅自使用村集体公章所产生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