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并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发现存在骗保骗补等行为的申报企业,同时暂停该地区或中央企业下一年度首批次保险补偿申报工作,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鞠伟010-68205770刘一浪010-68205565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薛雨010-66286575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王小军010-88559177附件:2021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