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经核定的主业和培育业务是企业编制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二章主业的申报、核定及调整第四条原则上省管企业主业不超过2个,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业、培育业务核定,第六条培育业务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与主业关联度较高,主业、培育业务申报遵循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主业、培育业务的主要经营指标占企业总量的比重不作要求,第八条省政府国资委负责企业集团主业核定,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对企业主业、培育业务进行委内会审,企业根据省政府国资委意见研究确定主业、培育业务,申报材料包括:(一)关于核定主业、培育业务的请示,省政府国资委每年组织省管企业分析总结上年度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情况,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开展总结评估,(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主业、培育业务控制数量,对省政府国资委核定的主业、培育业务执行不力,参照本办法及省政府国资委核定的主业对权属企业开展主业核定。